邮政快递业用户申诉温馨提示
日期: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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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诉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诉对象、申诉事由、申诉请求和事实材料等;
2.已向企业投诉服务质量异议,对企业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超过7日未得到企业处理;
3.邮政管理部门未就同一事项受理过申诉,但用户对邮政管理部门答复过的申诉提出了新的申诉对象、申诉事由的除外;
4.申诉事项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人民调解等途径正在处理或者处理过的邮政服务、快递服务质量异议,且不涉及正在受到刑事侦查、行政处罚调查的邮政服务、快递服务行为。
二、申诉方式
1.拨打市邮政管理局申诉电话:0316-5296065。
2.关注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微信公众号yz12305。
3.拨打廊坊市长热线0316-12345。
三、申诉受理及处理
1.申诉受理范围。邮政企业经营的邮政快递业务服务质量问题,具体包括:邮件(信件、包裹、印刷品)寄递,报刊订阅、零售、投递,邮政汇兑,集邮票品预订、销售,其他依托邮政网络办理的业务(不包括邮政储蓄)。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快递业务服务质量问题。
2.申诉受理时限。申诉事项发生于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产生服务争议或者交寄的国内邮件、快件之日起1年之内;国际邮件、快件之日起6个月之内;其他邮政服务质量问题申诉,应当自用户与邮政企业产生异议之日起1年之内。
3.申诉受理程序。先投诉,后申诉:邮政快递业用户遇寄递服务问题,首先应向有关寄递企业投诉,若对企业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超过7日未得到企业处理,再进行申诉。
4.申诉处理期限。邮政管理部门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用户申诉,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提出申诉的用户作出申诉答复。
四、申诉须知
1.信息真实。邮政快递业用户通过电话、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申诉的,应当提供用户的真实姓名、电话号码、被申诉企业名称、邮件快件面单号以及服务信息对应的用户证件信息等相关信息。
2.诉求明确。有明确的申诉事项,包括申诉对象、事实根据和申诉请求。
3.身份合适。申诉应是邮政快递业用户提出,委托他人提出申诉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供经委托人使用并有异议的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信息,服务信息对应的委托人证件信息,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书,授权书对应的受托人证件信息。
4.符合规定。邮政快递业用户提出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用户申诉均应符合国家邮政局《邮政快递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申诉的受理事项只限于邮政快递业用户申诉的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的服务质量问题,邮政管理部门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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